未经批准凿井取水将罚款2-10万元

7月26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或者擅自开采地热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取水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封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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